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9年度,141號
PCDV,109,司執消債清,141,2021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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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蕭世輝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即 債務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周嘉鈴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附表所示之清算財團財產返還債務人。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經本院裁定自109年10月13日上 午11時開始清算程序,有本院109年度消債清字第51號裁定 在卷可參。本院前於110年1月7日所公告之資產表雖記載債 務人之財產計有存款新台幣(下同)10,385元、股票價值20 0元,惟考量本件債務人之存款,應屬生活所必需,則其清 算財團之財產將不敷清償相關之費用及債務,此有聲請人全 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 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永豐金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中正分公司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凱 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新店分公司回函、聲請人民事陳報狀及 本院所編造之資產表等附卷可佐。
三、綜上所述,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應不敷清償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106條、第107條所定財團費用與財團債務,復經本 院於110年1月6日函詢債權人等就終止清算一事表示意見, 均無人表示反對,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附表:
1、第一銀行城東分行存款:新臺幣﹙下同﹚5,561元2、臺北南海郵局存款:1,000元
3、玉山銀行東三重分行存款:324元
4、臺灣土地銀行華江分行存款:1,300元5、滙豐銀行存款:2,000元
6、存放於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價值200元﹙中工2 2股、耀文電子(已下市)20,000股、長億實業(已下市)210股﹚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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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