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80號
聲 請 人即
債 務 人 呂言紹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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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連思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 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 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 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 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總額二分之一時, 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60條第1項、第2項規定自明。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 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 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 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2條第1項、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9年度消債更字第303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1份在卷可參。而其 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亦經本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下稱本法)第60條第1項規定,於110年1月22日發函與 全體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請其於文到7日內確答是否 同意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經函覆結果所示,本件7位無 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中,除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等3位債權人表示不同意外(其債權總額為928 ,368元,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總額2,112,441元 之43.95%);餘債權人等均逾期未表示意見【債權人安泰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雖於110年2月18日具狀向本院為反對之 確答,然因本件書面表決通知函係於110年1月29日送達於債 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故其至遲應於110年2月5 日(非假日)以前具狀向本院為反對之確答,從而債權人安 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遲誤本院所定之期間】,而參酌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之立法理由「為促進更生程序, 宜使法院得採行書面決議方式可決更生方案,且其方式係以 消極同意之方式為之,亦即除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 面確答不同意者外,均視為同意更生方案,爰設第一項。」 ,故依法仍應視為債權人同意更生方案,而上開視為同意之 4位無擔保及優先權債權人之債權額為1,184,073元,占已申 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總額2,112,441元之56.05%,故依 本法第60條第2項規定,本件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 ,有本院函文、送達證書、債權表、各該債權人之陳報狀及 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在卷足憑。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 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又無 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另並依上開規 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 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三、於債權人會議不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更生方案
以每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額新台幣(下同)6,847元,共分72期清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為6年,總清償金額為492,984元,由聲請人按期(每月)於每月20日前,依照下述債權比率(依本院於109年12月29日所製作並公告之債權表所載各債權人之債權額比例為計算依據)計算之每期清償金額分別給付與各債權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為金融機構者,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34.56%
每期清償金額:2,366元
(2)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2.54%
每期清償金額:174元
(3)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5.22%
每期清償金額:357元
(4)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4.17%
每期清償金額:286元
(5)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5.23%
每期清償金額:358元
(6)張海萍
債權比率:11.36%
每期清償金額:778元
(7)金曉汾
債權比率:36.92%
每期清償金額:2,528元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1.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2.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3.不得購買不動產(包括以自己名義、借用他人名義、他人借用 自己名義等情形)。
4.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 者,不在此限。
5.不得出國旅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及從事美容醫療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