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21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天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新莊地藏庵因確認僱傭關係(含併
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
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
明文。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原審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
佰陸拾萬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萬肆仟玖佰陸拾元,惟因上
訴人請求項目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確認僱傭關係涉訟,則依
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後,上訴人應繳
納之第二審裁判費為壹萬捌仟叁佰貳拾元(計算式:54,960元×
1/3=18,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奎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