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9年度,167號
PCDV,109,勞訴,167,2021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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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167號
原   告 詹儒宗 
訴訟代理人 盧美如律師
原   告 方冠中 
兼訴訟代理 詹儒宗 

被   告 新騏花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新文 
訴訟代理人 蘇燕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三十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慧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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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騏花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