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簡字第9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力行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善行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于真、吳盈璇因109 年度勞簡字第97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449,89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275 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元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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