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簡字,109年度,97號
PCDV,109,勞簡,97,20210412,2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簡字第9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力行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善行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于真吳盈璇因109 年度勞簡字第97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449,89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275 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元佑

1/1頁


參考資料
力行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