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金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符仕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盈欣、林承萱、吳姿芳間請求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9,117,800元【計算式:(美金268,000元×30)+新臺幣
1,077,800元=新臺幣9,117,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136,9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蘇 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