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777號
PCDV,108,重訴,777,20210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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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777號
上 訴 人 陳尊明 
      陳佳梅 
      陳敬宗 
      陳明宏 
      游秀蓉 
      江錦鋒 


被上訴人  曾明德 

      曾照明 
      曾明旺 
      曾麗玲 
      曾明富 
      曾麗華 

      吳純蘭 

      吳曾雪梅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 年度重訴字第777 號請求履行契約等事
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
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93 萬3,880 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9萬4,40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
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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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