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777號
上 訴 人 陳尊明
陳佳梅
陳敬宗
陳明宏
游秀蓉
江錦鋒
被上訴人 曾明德
曾照明
曾明旺
曾麗玲
曾明富
曾麗華
吳純蘭
吳曾雪梅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 年度重訴字第777 號請求履行契約等事
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
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93 萬3,880 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9萬4,40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
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