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2417號
PCDV,108,訴,2417,202104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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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417號
先 位 原告 陳鈺樹
備 位 原告 陳建丞
      謝佳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念暉律師
被   告 林藝珊(兼林兩家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劉孟錦律師
      劉哲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 年5 月27日上午十時五十分許,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曉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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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