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2280號
PCDV,108,訴,2280,202104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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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28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欽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添福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不
服本院民國110 年1 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1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3,923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叔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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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