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194號原 告 財團法人明志科技大學法定代理人 王文淵 訴訟代理人 吳至格律師 馮基源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人 張芷綺律師被 告 李學傳 訴訟代理人 蔡欣華律師複 代理人 林嘉璟 被 告 李右任 林李寶釵 石棋祥 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莊榮華 被 告 石寶蓮 訴訟代理人 莊麗月 林國基 被 告 楊才賢 訴訟代理人 張寧洲律師複 代理人 邱翊森律師被 告 楊素香 楊素玉 李清美 李淑美 李仙美 李鈴美 李娟美 卓火生 卓哲美 卓火土 林卓美蓮 卓美玉 卓美卿 江捷輝 江捷成 江捷功 江幼蜜 江幼味 江欣宜 蔡永貞 蔡明修 蔡明哲 李義隆 李承家 李仍舜 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李佳玫 被 告 李明位 李明道 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李佩君 被 告 李禧元 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黃麗珠 被 告 李易倉 李威成 余珮榕 兼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宛臻 被 告 李宗洲 李昭財 李昭然 李玉枝 林李玉梅 邱春桃 李泳泉 李憶芬 李銘崇 李美瑜 李美珍 李美娟 李滿滿 李林薰 林澤民 林子航 李皆興 李美麗 李如婕 李鉉禾 李義詮 李美琴 李榮曜 李榮進 李榮春 李榮照 李榮泰 李麗卿 李麗娜 李文章 上十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世興律師複 代理人 張人志律師 吳奕璇律師 郭懿瑩 被 告 張雅芸 李哲如 李偉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0 年9 月17日上午9 時4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惠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沂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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