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33號原 告 王重信 王重明 王昱人 王力弘 上 四 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錫川律師 丁志達律師 吳淑貞 吳淑惠 上 二 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錫川律師 丁志達律師 許永壽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吳嘉榮律師被 告 陳柏旭(兼陳梅玉之承受訴訟人) 陳梅芳(兼陳梅玉之承受訴訟人) 陳梅綺(兼陳梅玉之承受訴訟人) 王麗華 阮純芳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若干事實未臻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予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廣于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采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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