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704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王貴蘭
被 告 林俊銘
被 告 林焜華(兼林張冬笋繼承人)
被 告 林焜榮(兼林張冬笋繼承人)
被 告 林焜銘(兼林張冬笋繼承人)
被 告 林光揚
被 告 林振榮
被 告 林肇嘉
被 告 林玲羽
被 告 林淑鸞(即林張冬笋繼承人)
被 告 林淑珍(兼林張冬笋繼承人)
被 告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
法定代理人 陳家蓁
被 告 林秉煒
法定代理人 林孝慈
被 告 王月里
被 告 楊錫明
被 告 林炳煌
被 告 林建鋐
被 告 林靜儀
被 告 林靜盈
被 告 林念慈
被 告 林錦華
被 告 楊文德
被 告 楊聰明
被 告 廖偉伶
被 告 王思銘
被 告 林志忠(即林阿仁承受訴訟人)
被 告 葉碧珠
被 告 魏寶貴
被 告 林佳勳
被 告 林佳憲
被 告 林明俊
被 告 林素玲
被 告 林阿禮
被 告 林阿智
被 告 陳金地
被 告 陳雲龍
被 告 陳吉興
被 告 陳 快
被 告 陳美株
被 告 陳林阿春
被 告 林玉美
被 告 洪阿忠
被 告 洪阿來
被 告 洪阿典
被 告 洪進士
被 告 洪文祥
被 告 洪明麗
被 告 莊惠真
被 告 遠瑩建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莊惠真
被 告 謝春美
上 列 一人
訴訟代理人 楊欽傑律師
被 告 黃聰孟
被 告 黃赺(原名宋黃赺)
被 告 李振寬
被 告 李振筳
被 告 李振傑
被 告 李振豪
被 告 李若淳
被 告 李玉勻
被 告 蔡昊辰 (民國105年7月生)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蔡天龍
宋晴洧
被 告 宋俊彥
被 告 宋逸閔
被 告 林宥辰 (民國98年9月生)
被 告 林品丞 (102年5月生)
兼前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 林子文
宋雍謐
被 告 王金庭
被 告 陳詩婉
被 告 王鴻池
被 告 胡暄珮
被 告 林鳳蓮
被 告 劉言奎
被 告 陳志明
被 告 陳詩霓
被 告 王冠陵
被 告 黃蘇重敏
被 告 劉軒均 (民國90年7月)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黃玉瑩
劉全男
被 告 黃玉茹
被 告 黃立任 (民國98年5月生)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黃龍成
吳科穎
被 告 黃宇睿 (民國96年12月生)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謝淑珍
黃龍舜
被 告 黃明順
被 告 黃馨儀
被 告 黃馨盈
被 告 黃俊凱
被 告 黃謝秀蓮
被 告 黃建華
被 告 陳仁爵
被 告 林曉玲
被 告 李庭芳
被 告 黃忻俞
被 告 謝 茶
被 告 蘇忠聖
被 告 蘇忠璿
被 告 蘇宣
被 告 姚輝
被 告 林家慶
被 告 宋國松
被 告 鄧意璇
被 告 林宸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19日
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附表之記載,應更正為附表一。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鄔琬誼
附表
┌─────────────────────────────┐
│當事人欄 │
├─────────────────────────────┤
│被 告 黃宇睿 (民國00年00月0日生) │
│ 住新北市○○區○○街00號10樓 │
│兼上列一人 │
│法定代理人 謝淑珍 住同上 │
└─────────────────────────────┘
附表一:
┌─────────────────────────────┐
│當事人欄 │
├─────────────────────────────┤
│被 告 黃宇睿 (民國96年12月生) │
│ 住新北市○○區○○街00號10樓 │
│兼上列一人 │
│法定代理人 謝淑珍 住同上 │
│ 黃龍舜 住新北市○○區○○路000 ○0 號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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