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八九號
聲請人 即
原 告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惠
送
相對人 即
被 告 易欣技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一一六號八樓
兼 右
法定代理人 乙○○ 住台北市○○○路○段九七巷十六號
相對人 即
被 告 甲○○ 住台北市○○○路○段一0三巷四九號二樓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曾對被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因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日裁定命原告於五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十四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麗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十四 日~B書記官 王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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