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1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杜孟杰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湯明純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 年
度偵字第30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杜孟杰自民國110年3月31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並以法院之裁定行 之,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被告杜孟杰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以被 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涉犯重罪而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勾串 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 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2 、3 款之規定,於民國110 年1 月29日裁定羈押在案。
三、因被告另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9 年度簡 字957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於110 年3 月31日起入 監服刑,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 年執火字第0000 0 號執行指揮書(甲)在卷可佐。被告既已因另案入監執行 ,因認本院原羈押之必要性已不存在,應自開始執行之日即 110 年3 月31日起羈押撤銷。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堅勤
法 官 王筱維
法 官 賴昱志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傅淑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