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判字,110年度,37號
PCDM,110,聲判,37,2021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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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判字第37號
聲 請 人 黃炯儒
代 理 人 陳君沛律師
      陳立曄律師
被   告 潘雨帆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
於中華民國110 年2 月17日所為110 年度上聲議字第1629號駁回
再議聲請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偵字第15971 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 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 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為交付 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又法院為前項裁 定前得為必要之調查,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1 、第258 條 之3 第2 項前段、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黃炯 儒告訴被告潘雨帆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09 年度偵字第15971 號為不起訴處分,經聲請人 聲請再議,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以110 年度上聲議字第16 29號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於民國110 年2 月24日送達於 聲請人之住所,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 受僱人,而將文書寄存於聲請人住所地之派出所,並作送達 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聲請人住所門首,一份置於該處所 之信箱,以為送達,經聲請人於110 年2 月25日前往派出所 領取處分書,並於110 年3 月4 日委任代理人具狀向本院聲 請交付審判等情,有臺灣高等檢察署送達證書、刑事交付審 判聲請狀及委任狀各1 份在卷可參,其聲請程序為合法,合 先敘明。
二、聲請人原告訴意旨略以:被告前為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保誠人壽也為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下稱中 國人壽)之保險業務員。被告自98年5 月間起,在新北市○ ○區○○街00號前等地向聲請人黃炯儒、同案原告訴人黃子 珊招攬投保中國人壽之保險,被告竟基於偽造文書、妨害信 用、業務侵占、詐欺、背信之犯意,在未得聲請人之同意或 授權,在如附表一之1 、附表二之1 之「文件名稱/ 欄位」 欄上,偽簽如「偽造內容」欄所示之署名,再將如附表一之



1 、附表二之1 之「保險單」交回予中國人壽;被告再以其 他保險契約與中國人壽保險契約為不實之比較,使聲請人為 如附表一之1 、附表二之1 之「保險單」之投保,被告另將 聲請人溢繳之保險費用侵占入己,致生損害於聲請人及中國 人壽保險公司對於保戶資料管理之正確性,妨害中國人壽信 用。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 、第217 條偽造署押、第313 條妨害信用、第336 條第2 項 業務侵占、第339 條詐欺、第342 條背信罪嫌。三、原不起訴及駁回再議意旨略以:
㈠被告堅詞否認有何偽造文書犯行,辯稱:上開人身保險要保 書之簽名,均由聲請人親自簽名,因我與聲請人約定一年就 解約,故聲請人提供其身分證及板信銀行帳戶影本給我,供 公司退款給聲請人所用等語。
㈡聲請人既主張上開簽名遭偽造,卻又以個人信用卡予以扣款 繳納保險費,任令保險契約有效,於108 年間始向中國人壽 公司提出該保單偽造,有違常情。
㈢以肉眼綜合比對判斷,聲請人所指稱偽造之簽名樣式,與聲 請人自行書寫的文字較相似,與被告書寫的字體迥異,實難 認有何遭他人偽造之情形。
㈣如附表一之1 編號5 之文件其上之簽名並非偽造,業如前述 ,聲請人之身分證及板信商業銀行之帳戶影本係影印在同一 張A4紙張上,且該文件確實填寫聲請人之板信商業銀行之00 000000000000號帳號,被告既於申請書上填載聲請人之帳號 ,益徵被告尚無損害於聲請人之動機。
㈤如附表一之2 於「文件名稱/ 欄位」所示如「偽造內容」欄 位之署押,僅係表明該文件之「黃炯儒」、「黃子珊」之名 而已,並無表示其係有製作何種文書及為何項意思表示之意 ,僅單純作為人格同一性之證明,並無承載一定之意思表示 ,自不具文書之性質,自非刑法所規定之私文書。 ㈥本件並無其他證據足認被告主觀上係以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 害他人之信用之妨害中國人壽信用之故意,使聲請人保險單 由原先規劃20年、變更為30年,且保險單內容究為分紅保單 抑或是保本保單等情,即難單憑聲請人之指訴,率認被告有 何聲請人所指告知內容與其投保內容差距之犯行,而以妨害 信用罪責相繩。而聲請人既於如附表一之1 、附表二之1 之 保險單上親自簽名,應對所購買之投資型保險之投保流程及 內容、保險費用與投資所佔比例、投保及投資風險,有相當 之理解與認識,並先行評估其所能承擔風險並決定投資之條 件,衡量其應可預見投資可能虧損及屆期無法獲利或取回本 金之風險下,始同意購買,實難遽認被告主觀上係有何施用



詐術之故意。
㈦如附表一之1 、附表二之1 之保險單上之記載可知,被告僅 記載為「業務員」,所謂「保險業務員」,係指為保險業、 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從事保險招攬之人,告 與聲請人間尚無委任關係,已與刑法背信罪之構成要件不合 。又聲請人另指訴被告侵占如附表一之1 溢繳之保險費等語 ,然如附表一之1 之保險契約當事人既為中國人壽與聲請人 ,且聲請人之保險費係由信用卡繳納,有如附表一之1 之各 編號保險單之轉帳授權申請既約定書等文件在卷可憑,縱聲 請人有溢繳保險費,亦應向契約當事人之一方即中國人壽請 求返還,實難以被告為上開保險契約之業務人員,遽認被告 有何侵占犯行。
四、聲請交付審判意旨略以:
㈠聲請人字體方正,橫豎線條分明,無任何扭曲,例如:「黃 」字下方雙點由外而內寫成;「儒」字中雨四點皆以橫槓寫 成;「儒」字下方「而」之豎直長短相同;「儒」字右下方 「而」處、「炯」字右下方處明顯整齊筆直豎劃打勾特徵。 而被告仿冒筆跡以肉眼觀之有以下特徵:「黃」字下方兩點 由內而外寫成「八」狀者;「儒」字雨四點以豎直寫成「而 」狀者;有「炯」字右方錯寫成「同」者;「儒」字下方「 而」之豎直長短不一者。由上開簽名對比可知被告明顯偽造 聲請人之簽名。
㈡被告惡意填載「廣興街100 巷51弄2 號」之無效地址,甚至 將住家電話填載為被告自家電話「0000000000」,行動電話 填載為被告母親手機電話「0000000000」,使告訴人無法接 獲任何正確保單資訊,偽造簽收保險單簽收回條,故被告有 方便辦理保險文件、盜買保險意圖。
五、本院審核卷內事證以及檢察官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處分之 理由,並無論理失當或推論與事證不符之處,故原不起訴處 分之認定並無不當,並補充:
㈠本件如附表一之1 所示4 張保險單,均係由聲請人之信用卡 授權扣款,此有卷附轉讓授權申請暨約定書可查,依常理, 聲請人之信用卡在扣款時必定會列出相關帳單及費用明細以 利聲請人繳納卡費,聲請人在繳費時應可瞭解自身保單送金 狀況,被告難以在聲請人不知情的情況下私自盜買保險,聲 請人指述情形與常理有不符之處。
㈡一個人雖然有習慣字體,但仍會因書寫的時間、地點、書寫 的姿勢、書寫的平台、書寫的工具、書寫時的身體狀況而有 大同小異之處,換言之,手寫筆跡終究非電腦打字,不可能 永遠不變。因此,很難以字體間細微的差別,就認定該字非



出於聲請人之手筆,聲請人聲請交付審判意旨中所指字體差 異之處,雖然屬實,但仍難以此逕自認定該等字體為被告所 偽造。
㈢退步言之,縱認該等字體確非聲請人親自書寫,然刑法第21 0 條之偽造文書罪,係以行為人無權製作或變造他人名義之 文書為構成要件,本件4 張保險單均係以聲請人本人使用之 信用卡購買,業如上述,聲請人應知悉該等保險契約之投保 情形,因此如附表一之1 所示之簽名縱非全為聲請人所親簽 ,但是否為聲請人授權他人代簽,亦非無疑,基於罪證有疑 惟利被告之法理,實難遽認被告涉有何偽造文書之罪嫌。 ㈣至於附表一之1 編號4-1 之保險單簽收回條上,關於被保險 人戶籍地址之記載雖然缺少「巷」之記載,而屬無效地址, 但該回條上記載之「聯絡地址」則與聲請人之戶籍地址一致 ,衡情保險公司亦會向聯絡地址寄送保險單,故聲請人並無 無法取得保險資訊之情,而保險單之簽收均是書面往來,故 電話之記載與聲請人是否簽收保險單無關,難以認定被告有 刻意使聲請人無法簽收保險單之行為,該戶籍地址之誤載有 可能是疏忽所致,無法遽以推論被告涉有偽造文書罪嫌。六、綜上所述,聲請意旨所提出的各項理由與證據,本院認不足 以動搖原不起訴處分以及駁回再議所做論斷,原不起訴處分 及駁回再議處分均無違誤之處。聲請意旨聲請將本件交付審 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3 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黃志中

法 官 時瑋辰

法 官 梁世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並附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田世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附表一之1
┌──┬─────┬────────┬───────┬──────┐
│編號│保險單 │文件名稱/欄位 │偽造內容 │備註 │
├──┼─────┼────────┼───────┼──────┤
│1 │保誠人壽人│要保書之「要保人│「黃炯儒」簽名│申請日期:98│
│ │身保險要保│簽名」欄 │1 枚 │年5 月2 日 │




├──┤書(保單編├────────┼───────┼──────┤
│1-1 │號:726714│保險單簽收單之「│「黃炯儒」簽名│簽收日期:98│
│ │15) │要保人」欄 │1 枚 │年5 月29日 │
├──┤ ├────────┼───────┼──────┤
│1-2 │ │保險契約內容變更│「黃炯儒」簽名│保單號碼: │
│ │ │申請書之「原要保│各 1 枚 │00000000 、 │
│ │ │人」欄、「被保險│ │00000000 │
│ │ │人」欄 │ │ │
├──┼─────┼────────┼───────┼──────┤
│2 │中國人壽人│要保書之「要保人│「黃炯儒」簽名│ │
│ │身保險要保│」欄 │1 枚 │ │
│ │書(保單編│ │ │ │
│ │號:756723│ │ │ │
│ │07) │ │ │ │
├──┼─────┼────────┼───────┼──────┤
│2-1 │ │保險單簽收回條之│「黃炯儒」簽名│ │
│ │ │「要保人」欄 │1 枚 │ │
├──┼─────┼────────┼───────┼──────┤
│2-2 │ │契約內容變更申請│「黃炯儒」簽名│ │
│ │ │書之「要保人」欄│1 枚 │ │
├──┼─────┼────────┼───────┼──────┤
│2-3 │ │轉帳授權申請暨約│「黃炯儒」簽名│送金單號碼/ │
│ │ │定書之「要保人及│1 枚 │保單號碼: │
│ │ │法定代理人簽章」│ │L0000000 、 │
│ │ │欄 │ │L0000000 │
├──┼─────┼────────┼───────┼──────┤
│2-4 │ │保險單簽收回條之│「黃炯儒」簽名│ │
│ │ │「要保人」欄 │1 枚 │ │
├──┼─────┼────────┼───────┼──────┤
│2-5 │ │保險單簽收回條之│「黃炯儒」簽名│ │
│ │ │「要保人」欄 │1 枚 │ │
├──┼─────┼────────┼───────┼──────┤
│3 │中國人壽保│要保書之「要保人│「黃炯儒」簽名│ │
│ │險股份有限│」欄、「被保險人│各 1 枚 │ │
│ │公司(保單│」欄 │ │ │
│ │編號:7371│ │ │ │
│ │6453) │ │ │ │
├──┼─────┼────────┼───────┼──────┤
│3-1 │ │重要事項告知書暨│「黃炯儒」簽名│ │
│ │ │保險商品特性摘要│各 1 枚 │ │




│ │ │說明之「要保人簽│ │ │
│ │ │名」欄、「被保險│ │ │
│ │ │人簽名」欄 │ │ │
├──┼─────┼────────┼───────┼──────┤
│3-2 │ │要保人委託壽險業│「黃炯儒」簽名│ │
│ │ │者辦理結匯授權書│1 枚 │ │
│ │ │之「要保人即本人│ │ │
│ │ │」欄位 │ │ │
├──┼─────┼────────┼───────┼──────┤
│3-3 │ │中國人壽投資取向│「黃炯儒」簽名│ │
│ │ │分析問卷之「要保│1 枚 │ │
│ │ │人」欄 │ │ │
├──┼─────┼────────┼───────┼──────┤
│3-4 │ │中國人壽金鑽年年│「黃炯儒」簽名│ │
│ │ │變額年金保險建議│1 枚 │ │
│ │ │書摘要之「要保人│ │ │
│ │ │簽名」欄 │ │ │
├──┼─────┼────────┼───────┼──────┤
│3-5 │ │保險單簽收單之「│「黃炯儒」簽名│ │
│ │ │要保人」欄 │1 枚 │ │
├──┼─────┼────────┼───────┼──────┤
│3-6 │ │保險契約投資內容│「黃炯儒」簽名│ │
│ │ │異動申請書之「要│1 枚 │ │
│ │ │保人」欄 │ │ │
├──┼─────┼────────┼───────┼──────┤
│3-7 │ │保險契約內容變更│「黃炯儒」簽名│保單號碼: │
│ │ │申請書之「原要保│各 1 枚 │00000000 、 │
│ │ │人」欄、「被保險│ │00000000 │
│ │ │人」欄 │ │ │
├──┼─────┼────────┼───────┼──────┤
│3-8 │ │契約內容變更申請│「黃炯儒」簽名│ │
│ │ │書【投資型商品適│各 1 枚 │ │
│ │ │用】之「要本人」│ │ │
│ │ │欄、「被保險人」│ │ │
│ │ │欄 │ │ │
├──┼─────┼────────┼───────┼──────┤
│3-9 │ │保險契約終止申請│「黃炯儒」簽名│ │
│ │ │書之「要保人」欄│1 枚 │ │
├──┼─────┼────────┼───────┼──────┤
│4 │中國人壽人│中國人壽人身保險│「黃炯儒」簽名│ │




│ │身保險要保│要保書之「要本人│1 枚、「黃水木│ │
│ │書(保單編│」欄、「主契約被│」簽名 1 枚 │ │
│ │號:756726│保險人」欄 │ │ │
│ │39) │ │ │ │
├──┼─────┼────────┼───────┼──────┤
│4-1 │ │保險單簽收回條之│「黃炯儒」、「│ │
│ │ │「要保人」欄 │黃水木」簽名各│ │
│ │ │ │1 枚 │ │
├──┼─────┼────────┼───────┼──────┤
│4-2 │ │轉帳授權申請暨約│「黃炯儒」簽名│送金單號碼/ │
│ │ │定書之「要保人及│1 枚 │保單號碼: │
│ │ │法定代理人簽章」│ │L0000000 、 │
│ │ │欄 │ │L0000000 │
├──┼─────┼────────┼───────┼──────┤
│5 │中國人壽保│該申請書之「被保│「黃炯儒」簽名│ │
│ │險股份有限│險人簽章」欄、「│各 1 枚 │ │
│ │公司中壽 e│要保人」欄 │ │ │
│ │秘書申請暨│ │ │ │
│ │異動申請書│ │ │ │
└──┴─────┴────────┴───────┴──────┘
附表一之2:黃炯儒部分
┌──┬─────┬────────┬───────┐
│編號│保險單 │文件名稱/欄位 │偽造內容 │
├──┼─────┼────────┼───────┤
│1 │中國人壽保│重要事項告知書暨│「同意投保」 │
│ │險股份有限│保險商品特性摘要│ │
│ │公司(保單│說明之「同意投保│ │
│ │編號:7371│」之記載 │ │
│ │6453) ├────────┼───────┤
│ │ │要保人委託壽險業│「黃炯儒」署名│
│ │ │者辦理結匯授權書│ │
│ │ │之「立授權書人( │ │
│ │ │要保人)簽名」欄 │ │
└──┴─────┴────────┴───────┘
附表二之1:黃子珊部分
┌──┬────────────┬────────────┐
│編號│偽造保單 │告訴人認為偽造之內容 │
├──┼────────────┼────────────┤
│1 │保誠人壽人身保險要保書(│自始未取得該保單 │
│ │保單號碼:00000000) │ │




├──┼────────────┼────────────┤
│2 │保誠人壽人身保險要保書(│自始未取得該保單 │
│ │保單號碼:00000000) │ │
├──┼────────────┼────────────┤
│3 │保誠人壽分期繳費投資型保│自始未取得該保單 │
│ │險要保書(保單號碼: │ │
│ │0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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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