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361號
原 告 王詩韻
被 告 劉任昌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聲請將本院109 年度附民字第
820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移送本院民事庭,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原告已於民國110 年4 月16日就本院109 年 度易字第583 號刑事判決,向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聲請上訴 ,惟為維原告於民事訴訟上權益,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聲請將本院109 年度附民字第820 號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案件,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等語。二、按附帶民事訴訟,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刑事訴訟諭知無 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 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 事訴訟法第501 條、第503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管轄 法院就附帶民事訴訟,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規定, 已為原告敗訴之判決者,該附帶民事訴訟之訴訟繫屬即已消 滅,管轄法院無從另為移送民事庭之裁定。是原告就附帶民 事訴訟,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聲請移送 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其聲請應於管轄法院就附帶民事訴訟判 決前為之。
三、經查,本件原告就被告被訴妨害名譽一案,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經本院以109 年度附民字第820 號案件審理,而被告被 訴妨害名譽一案業經本院於110 年3 月22日以109 年度易字 第583 號刑事判決被告無罪,並於同日駁回原告上開附帶民 事訴訟之請求。原告遲至110 年4 月16日始具狀為本件聲請 ,有刑事聲請移送民事庭狀上之本院收狀戳在卷可憑,依上 開規定及說明,自非合法,其本件聲請,應予駁回。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喻誠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