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1350號
PCDM,110,聲,1350,2021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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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35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鍾焱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0年度執聲字第8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 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 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 其罪之刑,其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 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 1條第7款定有明文。考其立法意旨,除在於緩和多數刑罰合 併執行所造成之苛酷外,更避免責任非難之重複,蓋刑罰之 科處,不僅在於懲罰犯罪行為,更重在矯治犯罪行為人、提 升其規範意識,及回復社會對於法律規範之信賴,是應併合 處罰之複數刑罰倘一律合併執行,將造成責任非難之效果重 複滿足、邊際效應遞減之不當效果,甚至有違責任主義,故 採行加重單一刑主義,以期責罰相當。是法院就應併合處罰 之數個刑罰宣告定其應執行刑時,不僅應遵守上開所定「於 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之 外部界限,更應受不得明顯違反公平正義、法律秩序理念及 目的之規範。具體而言,於併合處罰,其執行刑之酌定,應 視行為人所犯數罪之犯罪類型而定,即倘行為人所犯數罪屬 相同之犯罪類型者(如複數竊盜、施用或販賣毒品等),於 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自應酌定較低之 應執行刑;然行為人所犯數罪雖屬相同之犯罪類型,但所侵 犯者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如殺人、 妨害性自主),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則較 低,而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另行為人所犯數罪非惟犯罪 類型相同,且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者,於併合處 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更高,更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



;反之,行為人所犯數罪各屬不同之犯罪類型者,於併合處 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最低,當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 。至個別犯罪之犯罪情節或對於社會之影響、行為人之品性 、智識、生活狀況或前科情形等,除前述用以判斷各個犯罪 之犯罪類型、法益侵害種類、犯罪行為態樣、手段、動機是 否相同、相似,以避免責任非難過度重複者外,乃個別犯罪 量處刑罰時即已斟酌在內,要非定應執行刑時所應再行斟酌 者。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3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且該3罪均於附表編號2裁判確定前所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及判決書附卷可憑。是檢察官聲請就該3罪所 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四、附表所示3罪均係犯竊盜罪,其犯罪之動機、目的、類型、 行為態樣及手段相仿,所侵害者復均非具有不可替代性、不 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又審酌附 表編號2、3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9年度簡字第5898號判 決應執行罰金新臺幣2,000元確定,爰再就該3罪為整體之非 難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如易服勞役 之折算標準。
五、按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縱令其中一罪 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由法院定其應執行刑,俟 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形式上已執行部分予 以折抵,並無所謂重覆執行之不利益。附表編號2、3所示之 罪雖已執行完畢,然與編號1所示之罪既合於數罪併罰要件 ,仍應由本院定其應執行刑,再由檢察官於換發執行指揮書 時扣除已執行部分,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 51 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黃湘瑩
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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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