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1316號
PCDM,110,聲,1316,20210421,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31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凃政廷


受 刑 人 賴致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藥事法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0 年度
執聲沒字第14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凃政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1 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凃政廷因受刑人賴致宏犯藥事法 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 萬元(聲 請書誤載為2 萬元,應予更正),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 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 ,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 條第1 項、 第118 條第1 項及第119 條之1 第2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 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命受刑人出具 保證金1 萬元,由具保人繳納後,將受刑人釋放,而受刑人 所涉犯行,業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嗣經臺灣新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受刑人到案執行,受刑人無正當 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拘提無著,且具保人經通知後,亦未 通知或遵期帶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被告具保責付辦 理程序單、國庫存款收款書(刑字第00000000號)、具保人 及受刑人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通知及 對具保人之送達證書、對受刑人之送達證書、拘票暨拘提報 告書附卷可稽。又受刑人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乙節 ,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 在押全國紀錄表1 份在卷足憑。綜上,可徵受刑人顯已逃匿 ,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



利息沒入之。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 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黃志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並附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田世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