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15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陳政暉
受 刑 人 陳國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
(110 年度執聲沒字第12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政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5 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陳政暉因受刑人陳國彰犯槍砲彈 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 同)5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 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 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 條第1 項、第118 條第1 項及第 119 條之1 第2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 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 官命受刑人出具保證金5 萬元,由具保人繳納後,將受刑人 釋放,而受刑人所涉犯行,業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 年,併 科罰金13萬元確定,嗣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 喚受刑人到案執行,受刑人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拘 提無著,且具保人經通知後,亦未通知或遵期帶同受刑人到 案接受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新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國庫存款收款 書(刑字第00000000號)、具保人及受刑人戶役政連結作業 系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通知及對具保人之送達證書、對 受刑人之送達證書、拘票暨拘提報告書附卷可稽。又受刑人 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乙節,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 實,有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份在卷 足憑。綜上,可徵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 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
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黃志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田世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