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1144號
PCDM,110,聲,1144,2021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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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14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致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0 年度執聲付字第23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致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致良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於民國109 年5 月28日入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0 年3 月29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 年度審訴字第9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正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馨尹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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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