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93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明融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
偵字第5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明融竊盜,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蔡明融之犯罪所得安全帽壹頂、開南商工書包壹個、手套壹個、校服壹套、Type-C充電線壹個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 、第3行「翻拍照片4張及蒐證照片6張」記載更正為「翻拍 照片6張」,及累犯部分補充「查被告前犯之恐嚇取財得利 案件所侵害乃個人財產法益,與本案所犯竊盜罪間屬同質性 犯罪,符合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立法 理由;又依本案情節,被告亦無須量處最低法定本刑之情形 ,故被告所犯竊盜罪部分,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尚不悖司 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之意旨」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 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獲取所需, 而為本案竊盜犯行,所為顯不足取,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 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為高職畢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 ,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職業為送貨員,所竊取財物之 價值(被害人陳稱為新臺幣【下同】8,300元),及坦承犯 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按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 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 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查被告就本案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安全帽1頂 、開南商工書包1個、手套1個、校服1套、Type-C充電線1個 ,均未據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爰依刑法第38條 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 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建良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陳明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有象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524號
被 告 蔡明融 男 3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明融前因恐嚇取財得利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6 年度訴字第28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於民國109年3 月2日執行完畢出監。詎猶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於109年9月20日1時26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 000號旁巷內,徒手竊取陳冠穎所有放置機車上之安全帽1頂 及開南商工書包1個(內有手套、校服、Type-C充電線等物) ,得手離去。嗣陳冠穎發覺遭竊,報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 ,並通知蔡明融到案說明,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蔡明融於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 與證人即被害人陳冠穎、證人洪翊傑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相 符,復有現場與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4張及蒐證照片6張
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曾 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 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足參,其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大 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累犯規定 加重其刑。至未扣案被告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請 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檢 察 官 陳建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