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78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美珠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字第393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美珠犯加重誹謗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因認告訴人與其先生有不倫出軌之情,一時情緒 失控,致未能理性處理,而以事實欄所載手段,在不特定多 數人得以見聞之社群網站上,不顧告訴人名譽而妨害之,自 我控制能力顯有不足,實不應該,兼衡被告素行、智識程度 、身心健康情形、犯罪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程度、雙方均 未到場致無法達成和解及被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10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第二審管轄之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本件經檢察官陳詩詩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蘭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石秉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39345號
被 告 黃美珠 女 5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張瓊勻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美珠與曾能亮為夫妻,黃美珠因不滿曾能亮與張秋鳳有不 正常男女關係,竟基於意圖散布於眾之接續犯意,在於附表 所示之時間地點,以FACEBOOK帳號「黃美珠」刊登如附表所 示之文字及刊登張秋鳳之照片,使張秋鳳於社會之評價遭到 貶損。
二、案經張秋鳳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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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證據名稱 │ 待證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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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被告黃美珠於偵查中之供│坦承有於上述時地刊登附表│
│ │述 │所示之文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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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證人即告訴人張秋鳳於偵│全部犯罪事實 │
│ │查中之證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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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FACEBOOK列印資料1份 │佐證全部犯罪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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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被告 陸續張貼上開言論內容,係基於一妨害名譽之犯意,於密接 之時間、地點為上述行為,並侵害同一法益,依一般社會觀 念,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 開,在法律上評價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為包括之一行 為,請論以一罪。
三、告訴意旨另以被告刊出上開照片內使他人得以知悉告訴人使 用之車牌及住處外觀照片,因認被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9條第1項及第20條第1項而涉有第41條第1項之違法蒐集、 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等罪嫌,惟觀諸上開照片,雖未就車牌 號碼進行遮掩,並刊登告訴人使用之住處外觀,然並未註記 告訴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實際個
人職業等資料,是一般人閱覽上開臉書內容後,仍無從知悉 告訴人之具體個人資料,是上開臉書貼文是否該當於個人資 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所規範之個人資料,已非無疑。然該部 分若成立犯罪,其亦與前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間,有事 實上一罪關係,自應為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效力所及, 故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檢 察 官 陳詩詩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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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 │ 事實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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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6.13 │「大老婆的反擊後續 │
│ │(第三回) │
│ │不是小三請勿對號入座 │
│ │弓*長女士妳在電話中跟我保證,妳以後不會 │
│ │再打電話給他,也保證就算他打電話給妳,妳│
│ │也不會接聽,妳說希望我們可以好好一起生 │
│ │活,妳們絕對不會再聯絡。並且拜託我刪除臉│
│ │書的發文,我相信妳所以暫時刪除臉書發文。│
│ │為了讓妳早點走出來,不要再傷心難過想自 │
│ │殺,我把他的種種不好都告訴妳,只希望妳能│
│ │早點清醒,可是妳卻把我告訴妳的事情都拿去│
│ │告訴他並且質問他,就連小孩說的話妳也告訴│
│ │他,現在我的小孩覺得很害怕,妳已經嚴重造│
│ │成我跟孩子的困擾了,之後又把他批評,毀謗│
│ │我的話都告訴我,現在我們全身都是傷痕,他│
│ │在我心裡也成為一個毀滅我的人,妳5/30打電│
│ │話道歉之後我當天就刪文,但是我發現你們 │
│ │6/10還有通電話,是妳自己先背信于我,還把│
│ │我說的事情一直重複拿來質問,妳一直強調妳│
│ │是善良的女人,妳的(誠實)告知,給我帶來│
│ │很多困擾,我說過不可以把小孩扯進來,也不│
│ │可以告訴他小孩的想法,妳的承諾像(大便)│
│ │發洩完自己的情緒,就不管別人死活,那我也│
│ │不用顧慮妳了。不是小三請勿對號入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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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6.14 │「大老婆的反擊後續(第 5 回)……姦夫淫 │
│ │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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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6.18 │「不是小三請勿對號入座土城的那位弓^長女 │
│ │士星期日的時候一直打電話給我說想要三個 │
│ │人見面當面對質,我心裡想隨便啦…結果三個│
│ │人一見面劈頭就問女:(你到底要不要離婚,│
│ │你給美珠50萬你跟美珠離婚呀!)然後問我要│
│ │離婚嗎?我就說隨便呀…他要離婚我就離給你│
│ │們,女:(美珠都說要離婚了,你離給美珠 │
│ │呀!你放美珠自由)男很生氣的對著我說男:│
│ │(我不可能跟你離婚啦…)女更生氣女:(你│
│ │為什麼不離婚,你當初答應我要離婚的),原│
│ │來她一直說要當面對質的目的就是要逼離婚而│
│ │已,還說是為我爭取離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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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7.22 │「…尤其是那位(土城的弓^長女士)我已經 │
│ │把妳們的事情公開PO臉書,之後,妳居然還敢│
│ │趁著我上班的時候來找我老公。(你)還讓她│
│ │上樓進房間,說什麼她要跟你上樓你也沒辦 │
│ │法,我叫你不要見面不要聯絡你怎麼又有辦法│
│ │了…尤其是妳弓^長女士妳一個小三妳才真的 │
│ │是下賤」,並於該貼文處貼上告訴人之個人照│
│ │片,僅就告訴人之雙眼作遮蔽,更於下方貼文│
│ │處留言:「現在才知道這女人吃很重,老公才│
│ │死6年左右就有一個種10幾年的蘿蔔,還有一 │
│ │個。蘿蔔,加上我老公,她一直保持兩個以上│
│ │的蘿蔔,三個蘿蔔一個坑,她老公應該早就知│
│ │道自己從年輕就戴綠帽。還騙我她跟老公是初│
│ │戀結婚,所以她很單純善良。」、「她家蘿蔔│
│ │不算,跟我種的蘿蔔在一起的期間她算是同時│
│ │有三根蘿蔔輪流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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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8.30 │「臭爛髒賤B │
│ │妳以為設兩個圈套就可以屁股拍拍走人嗎?妳│
│ │故意設計讓我們繼續吵架破裂。 │
│ │沒想到妳搞分裂被識破現在火燒回妳自己了 │
│ │吧! │
│ │我不是男人 │
│ │沒辦法讓妳脫褲子東西放嘴巴就沒事(所以只│
│ │好提告囉!) │
│ │妳的嘴巴太壞了,讓法律教訓妳! │
│ │妳等著收傳票吧! │
│ │我很公平妳的另一半我也一起提告,我知道妳│
│ │還有其他男人,不過我只有妳跟他的影片跟錄│
│ │音其他男人我就沒辦法了,每次看到影片還有│
│ │錄音妳吵鬧逼離婚,只要把妳褲子脫下就不吵│
│ │了,真好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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