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89年度,117號
TPDV,89,重訴,117,2000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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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七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茂興
               
               
  被   告 漢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九九號六樓
  法定代理人 詹世倫    
  被   告 丙○○          住台北市○○○路○段九九號六樓
        甲○○          住台北市○○○路○段九九號六樓
        乙○○          住台北市○○○路○段九九號六樓
右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一日裁定命其於 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五日送達原告,有 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十六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鄭佾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十七   日 書 記 官 林淑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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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漢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