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0年度,1260號
PCDM,110,簡,1260,2021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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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126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雲蓮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
偵緝字第5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雲蓮竊盜,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現金新臺幣拾萬陸仟元、白色小米手機壹支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 於107年4月27日執行完畢」補充被告之前科紀錄並更正為「 ;又因侵占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簡字第213 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2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 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29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 107年2月27日執行完畢」、同欄二第2行「6分」更正為「37 分」、第2行起「大同南路菜市○○○○○○○○○○路00 ○0號攤位前」、末行補充遭竊物品「及白色小米手機1支」 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前有多項竊盜前案紀 錄,仍不知悔改,再累犯本竊盜罪,顯見其具有特別惡性, 前案刑罰執行未能發揮矯正其偏差行為之效果,亦徵其刑罰 反應力不佳,經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文 及其理由,認有累犯之加重事由,應予加重其刑(依臺灣高 等法院110年2月4日院彥文孝字第1100000847號函及函附之 刑事裁判書簡化原則指示主文欄得不予記載「累犯」等字) ,惟念其犯後坦認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智識程度、年歲 已高、家庭經濟狀況貧寒,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 所竊取之財物價值非輕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末查被告竊取之現 金新臺幣10萬6000元及白色小米手機1支,均屬被告因犯罪 所得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 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其價額。另被告竊盜所得金融卡、信用卡、存摺、身分證、 健保卡等物,該等物件具專屬性,倘被害人申請遺失註銷、 補發新證件、卡片,原證件、卡片當即失去功用,尚不具有



刑法上之重要性,乃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亦不予宣 告沒收、追徵,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 第1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李佳穎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蘭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石秉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緝字第577號
被 告 林雲蓮 女 6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8樓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
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雲蓮於民國106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6年度簡字第38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7年4月 27日執行完畢。
二、詎其猶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 於108年7月10日9時6分許,在新北市三重區大同南路菜市場 內,徒手竊取朱淑梅所有之富邦銀行信封袋1個(內含金融 卡1張、存摺1本、信用卡1張、身分證1張、健保卡1張、現 金10萬6,000元),得手後並離開現場。三、案經朱淑梅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雲蓮於警詢及本署偵訊中坦承不



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朱淑梅於警詢中之證述情節相符,並 有現場監視器影像截圖在卷可稽,是被告犯嫌堪予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本件犯罪所 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又被告前 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 註紀錄表附卷可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 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大法官會議第 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 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檢 察 官 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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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