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0年度,354號
PCDM,110,易,354,2021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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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字第35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辰佑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字第34864 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受理案
號:109 年度簡字第7255號),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徐辰佑與告訴人張以儂於民國109 年8 月9 日18時1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前人 行道上,因路權發生爭執,被告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 上開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公然以「操你媽個B ,你兇什麼東 西啊」、「幹你娘老機掰」、「他媽的」、「瘋查某」( 臺 語) 等語辱罵告訴人,足以貶損告訴人之名譽,因認被告所 為,係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公然侮辱罪嫌等語。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而應諭知不受理 判決者,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 、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三、本件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 被告係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嫌,該罪依刑法 第314 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被告與告訴人於110 年4 月13日調解成立,且告訴人於同日已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本 院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 份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 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曹惠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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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