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10年度,59號
PCDM,110,審易,59,2021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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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審易字第5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士毅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調偵字
第20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士毅明知於民國108年7月10日,經址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騰鴻車業有限公司(下 稱騰鴻公司)之員工協助,將其機車運回機車行內,並提供 檢測、拆車服務,因雙方就維修價格未達成共識,其遂交付 檢測費、推車費及拆車費共計新臺幣(下同)300元,又騰 鴻公司並不會向將機車留在機車行內之顧客收取1日1,000元 之費用,且其友人亦無至騰鴻公司維修車輛費用均係2,500 元至3,000元起跳之經驗,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加重誹謗 之犯意,於同日18時1分許,在不詳處所,利用電腦連結網 際網路,使用其臉書暱稱「楊士毅」之帳號,在臉書社團「 我是樹林人~」頁面上,刊登含有「去牽車說不修了,告知 我要付300元檢查費」、「莊肖為第一次碰到,週遭幾個朋 友有進去過,都說進去維修費都25-30起跳」等內容之文章 ,另在該文章下方對臉書暱稱「Allen Shen」帳號之人所發 表「我的車放在那邊三天了不知道會怎樣」之留言回覆「一 天多1千」等文字,使上開社團成員得以瀏覽觀看,足以毀 損騰鴻公司之名譽。因認被告所為,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 之加重誹謗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該判決得不經 言詞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 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代理人黃昱詳告訴被告妨害名譽案件,公訴意旨認 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嫌,而依同法第314 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陳淑珠具狀撤回告訴乙節 ,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證,揆諸首開法條及說明 ,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傅明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毓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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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騰鴻車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