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重附民字,110年度,7號
PCDM,110,審交重附民,7,2021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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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鄭培華
      魏雅清
      魏雅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鍾凱勳律師
      黃姝嫚律師
被   告 李偕源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0 年度審交訴字第17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長生
                    法 官 徐子涵
                    法 官 李宇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嘉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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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