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0年度,45號
PCDM,110,單聲沒,45,2021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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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4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十方


      凌少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自由等案件(109 年度偵字第18840 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 年度執聲沒字第40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扣案之摺疊刀貳支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 )109 年度偵字第18840 號被告張十方凌少宇涉犯妨害自 由等案,前經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扣案之摺疊刀2 支 ,為被告張十方所有、供被告2 人共同犯罪所用之物,爰依 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40條第3 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刑法 第38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 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 沒收,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40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被告2 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聲請人以109 年度偵 字第18840 號聲請簡判決處刑,因告訴人王廷瑋撤回告訴, 經本院以109 年度易字第1116號判決公訴不受理,此有告訴 人刑事撤回告訴狀、該判決書附卷可稽,是本件之所以未能 追訴被告2 人犯罪,係因欠缺訴追要件之法律上原因所致。 而扣案之摺疊刀2 支,為被告張十方所有、供上開共同傷害 犯行所用之物一節,業據被告張十方凌少宇於警詢、偵訊 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於警詢、偵訊中之證述相 符,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錄表、板橋中興醫院甲種診斷證明書、現場及扣案物照片附 卷可佐,堪以認定。從而,聲請人對扣案之折疊刀2 支(10 9 年度紅保字第164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5 條之36第2 項,刑法第38條 第2 項前段、第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欣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翠茹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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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