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20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豫貞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 年度毒偵緝
字第244 、245 號),經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0 年度
聲沒字第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外包裝袋貳個,驗餘淨重計零點零捌參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毒偵緝字 第244 、245 號被告張豫貞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之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2 包(驗餘淨重共0.0839公克),屬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 第1 項、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 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 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 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 文。
三、經查,被告張豫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 北地方檢察署以108 年度毒偵緝字第244 、245 號為不起訴 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而被告所涉上開案件,扣得甲基安非他 命2 包(驗餘淨重共0.0839公克),此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三重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品照片、臺北榮民總醫院 107 年10月29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各 1 份在卷可參,足認上開扣案物品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訛,而扣案 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之外包裝袋與所包裝之甲基安非他命, 難以完全析離,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併予沒收銷燬之。是本件聲請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白承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馬韻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