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原交簡字,110年度,44號
PCDM,110,原交簡,44,2021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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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原交簡字第4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三女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偵字第11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潘三女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情形,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倒數第 2至1行「94.8MG/DL」之記載更正為「94.8mg/dl即百分之0. 0948」,及證據欄補充「車號查詢機車車籍各1份」外,其 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服用酒類,對意識 能力具有不良影響,如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 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詎漠視自身安危,並罔顧公眾安 全,於服用酒類後其血液中酒精濃度已達百分之0.0948,逾 法定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之情形下,仍騎乘普通重 型機車於道路並擦撞其他機車,顯已危害交通安全,兼衡其 智識程度為國中畢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經 濟狀況為勉持、職業為清潔工,及犯罪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 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江祐丞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陳明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有象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1122號
被 告 潘三女 女 5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7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阿美族原住民)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潘三女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105年度速偵字 第272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自民國105年8月19 日起至106年8月18日止,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仍不知悔改 ,自109年10月19日17時許起至同日17時30分許止,在其新 北市○○區○○路00巷00號7樓住處食用含酒類之鵝蛋後, 明知酒後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於同日18時30分許,騎 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搭載友人張文清自上 開地點上路。嗣於同日19時10分許,行經新北市蘆洲區中正 路與環堤大道口,與葉宇軒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機車 發生交通事故,兩車均人車倒地受傷(無人提過失傷害告訴) ,潘三女經送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醫治,該醫院於同日20時 36分許,對潘三女抽血檢驗,測得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為94 .8MG/DL,換算吐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47毫克。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潘三女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復有證人張文清葉宇軒於警詢之證述可參,並有新光吳火 獅紀念醫院生化血清檢驗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 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 故調查報告表(一)、(二)各1份、現場監視器錄影翻拍畫面2 張、現場及車損照片12張等附卷足憑,是被告之自白核與客 觀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檢 察 官 江祐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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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