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9年度,919號
PCDM,109,附民,919,2021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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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919號
原   告 何泰國
被   告 何梅蘭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109 年度易緝字第35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㈠訴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4萬元及自本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 擔。
㈡陳述:何梅蘭是我民國88年的老板娘,我跟她2 個標會,33 萬元乘2 ,即66萬元(扣掉我本人2 會),我尾會時,她倒 會,只給我10萬元,我告她,她跑了20年,法院通知我出庭 ,她終於出現,但她好像不還我錢等語。
㈢證據:被告何梅蘭已在法庭承認欠我54萬元等語。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何梅蘭被訴侵占案件,業經本 院諭知免訴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陳怡親

法 官 楊展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彭姿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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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