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09年度,20號
PCDM,109,重附民,20,2021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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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重附民字第20號
原   告 奇樂企業社

代 表 人 阮志強
原   告 宇鋒重型機車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思靜
原   告 蔡秉昌
      林家豪
被   告 李維旭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109 年度易字第536 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二、被告李維旭因本院109 年度易字第536 號公共危險案件,經 原告奇樂企業社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 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 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博然
法 官 王國耀
法 官 洪韻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映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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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宇鋒重型機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