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郁臻(原名楊雅婷)
選任辯護人 葉慶人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
9 年12 月16日107 年度訴字第6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楊郁臻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 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 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 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 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楊郁臻於民國110 年1 月14日具狀對本 院109 年12月16日所為107 年度訴字第61號判決提起上訴, 然其刑事聲明上訴狀載稱:於法定期間內就有罪部分全部聲 明上訴,至上訴理由,容後補呈等語,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 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爰依 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逾期未提出即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規定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楊仲農
法 官 陳盈如
法 官 林翠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敏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