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70號
聲 請 人 謝力文即謝周霞珠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王燕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4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官 李言孫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心怡
股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000070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01 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70-ND-0000000-0 1 1000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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