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0年度,63號
CHDV,110,除,63,2021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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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63號
聲 請 人 黃淑嬪即黃錦桂之繼承人


黃文賢即黃錦桂之繼承人

前列黃淑嬪即黃錦桂之繼承人黃文賢即黃錦桂之繼承人之共同



聲請人兼上列二人之
代理人 黃文逸即黃錦桂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7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3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官 李言孫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心怡
 
股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000063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01 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82ND00000000 1000 0000000 0002 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85NX00000000 59 0000000 0003 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86NX00000000 107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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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