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0年度,58號
CHDV,110,除,58,20210422,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58號
聲 請 人 吳國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8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3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官 李言孫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心怡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000058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戴銀河 彰化第十信用合作社 中華分社 109年12月20日 43,500元 AC0000000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