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8號
抗 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抗告人與被告鄭國任等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及代位分割遺
產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4月15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且未提抗
告狀繕本。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裁
判費及提出抗告狀繕本6份,逾期不補,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