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8號
原 告 凱基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國任等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及代位分割遺產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
權,而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其行使撤銷
權之目的,在於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
使所受之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
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
額時,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另債權人代位債務
人請求分割遺產,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代位之債務人因遺產分
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本件原告請求撤銷被告就被繼承人鄭秋
澤遺產即坐落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38建號、門牌
號碼彰化縣○○鎮○○路0段000巷000號建物(下稱系爭遺產)所為
分割協議之行為,並命被告鄭李淑問塗銷分割繼承登記,及代位
被告即債務人鄭國任請求分割遺產。而原告主張之債權為新台幣
(下同)146,724元及其中144,200元及自民國99年9月3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暨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執行
費用1,174元。其債權總金額(含本金、利息及費用)計至110年
1月20日提起本件訴訟止,合計為467,297元。另參酌相同地區(
斗中路2段716巷361~390號、特農甲建)、屋齡(成交時為23年
)及坪數相當(土地37.24坪、3層住商用、鋼筋混凝土造房屋47
.99坪)之透天厝(地坪較系爭遺產多4.89坪),於107年2月交
易價格為438萬元,有內政部不動產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結果可
按,暨系爭遺產於85年間即設定擔保債權總額300萬元之最高限
額抵押權,110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4,300元等情,評
估其交易總價額約為360萬元。按被告鄭國任之應繼分1/6計算,
前開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為60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撤銷詐害行為部分為467,297元,代位分割遺產部分核定為60
萬元,兩者合計1,067,2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593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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