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280號
CHDV,110,補,280,2021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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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80號
再審原告 王淑瓊


上列再審原告與許林秀鑾等人間請求確認界址再審之訴事件,再
審原告對本院彰化簡易庭103年度員簡字第91號、本院104年度簡
上字第64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納再審裁判費及提出起
訴狀繕本。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訴訟程序已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16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條第1項、第77條之13
、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26,002元。再審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及補提再審起訴
狀繕本2份,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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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