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269號
CHDV,110,補,269,2021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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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69號
原 告 陳冠彰
張玉蟳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芷晹等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
登記謄本(地號全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具狀補充主張有通行權部分土地之寬度及面積。
三、按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
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如否認通行權之人為
原告,始以其土地因被通行所減價額為準(最高法院78年台
抗字第355號判決先例參照)。原告應檢附相關詳實證據,
具狀陳報:原告所有前開178-6、178-7地號土地,因通行被
告所有178-15地號土地如前項部分之土地所增加之價額為若
干元?以供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參酌(亦得聲請囑託不
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定)。否則,將依情形以訴訟標的價額
不能核定處理。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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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