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268號
CHDV,110,補,268,2021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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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68號
聲 請 人 階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武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聲請人係請求相
對人塗銷彰化縣○○鎮○○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之註記而聲
請調解,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以新台幣(下同)16
5萬元定之,應繳聲請費2,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
1項)。
二、提出彰化縣○○鎮○○段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7建號建物
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地號、建號全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及
全部土地、建物共有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具狀補正相對人姓名、聲請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更新民
事聲請調解狀,並按相對人人數提出更新後之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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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階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