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定金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264號
CHDV,110,補,264,20210414,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64號
原 告 楊熹章
訴訟代理人 詹家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日國際住宅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4,58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441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1/1頁


參考資料
台日國際住宅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