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57號
聲 請 人 蔡宗諭
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027,500元,應繳聲請費2,000元
。
二、提出彰化縣○○市○○段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地號全
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及全部土地共有人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