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242號
CHDV,110,補,242,2021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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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42號
原 告 謝宏達

兼 上
訴訟代理人 謝宗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敬從等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按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如主張通行權
之人為原告時,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最高法院
78年台抗字第35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經本院員林簡易庭
囑託悠信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定結果,原告所有坐落彰化縣○○
鎮○○段000地號土地因通行被告所有之同段159、180、181、183
、184地號土地所增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435,407元。故是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35,4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25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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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