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39號
原 告 福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堯昆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阿陣發支付命令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於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49,655元
,應徵裁判費9,2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8,7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補繳,若逾期未
補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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