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10年度,27號
CHDV,110,聲,27,20210414,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7號
聲 請 人 陳俞

上列聲請人因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聲請人關於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13號清償債務事件民國110年3月23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 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 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 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 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 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 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 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 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鍾淑媛因本院110年度訴字 第213號清償債務事件由本院審理中,為釐清兩造爭執事項 ,爰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聲請 交付該案110年3月23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13號之被告,為依法得 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係為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 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 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盈萩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