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0年度,109號
CHDV,110,司聲,109,2021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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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祈文中


相 對 人 順新通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姿妍
相 對 人 賴再義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4年度存字第949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壹仟參佰伍拾玖萬參仟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 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 ,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 前段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106條,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 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鈞院民事裁定,提供擔保金,並 向鈞院提存後,聲請鈞院對相對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強制執 行。茲因聲請人已聲請撤銷前開假扣押裁定,並撤回前揭假 扣押執行程序,且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相對人逾期未行使 權利,爰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查聲請人前依本院104年度裁全字第850號民事裁定,提供新 臺幣13,593,000元為擔保,以本院104年度存字第949號提存 後,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強制執行,經本院 104年度執全字第425號對相對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執行。又 聲請人已聲請撤銷前開假扣押裁定,經本院以110年度裁全 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撤銷前開假扣押裁定確定;且聲請人已 撤回前開假扣押強制執行,並以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於文到 21日之期間行使權利,相對人逾期未行使權利等情,有聲請 人所提存證信函及收件回執(以上均為影本);本院查詢表 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閱前開卷宗審核無誤。依首揭規定, 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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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順新通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