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二八號
原 告 甲○○
法定代理人 王中生
原 告 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維煌律師 住台北市○○路○段七十號三樓之一
被 告 丁○○○ 住台北市○○○路○段一五二巷十號三樓
訴訟代理人 張詣 住台北市○○路四一五巷十二號四樓
被 告 乙○○ 住台北縣新店市○○路○段六五巷十二弄十二號二樓
丙○○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係本於侵權行為有所請求而涉訟,惟查被告丁○○○係住在台北市○○ ○路○段一五二巷十號三樓,被告乙○○、丙○○均住在台北縣新店市○○路○ 段六五巷十二弄十二號二樓,有送達證書三紙附卷可稽,而本件侵權行為地則在 台北市○○區○○街三二巷六號,有建物登記簿謄本及照片等件在卷足憑,依民 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十條但書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台灣士林地 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三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張競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九 日 法院書記官 楊翠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