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505號
聲 請 人 林明彥
關 係 人 林欣彥
關 係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林源彬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選任關係人林欣彥為被繼承人林源彬(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彰化縣○○市○○街000巷00弄00號,於民國109年5月27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准對被繼承人林源彬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被繼承人林源彬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起,1年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而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林源彬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租佃爭議事件於日前被上訴, 現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重上字第99號審理中, 被繼承人林源彬為訴訟當事人,於民國109年5月27日死亡, 其全體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被繼承人之家屬開會決定由林 欣彥擔任被繼承人林源彬之遺產管理人,為此聲請選任被繼 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按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 。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 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76條第6 項定有明文。次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 屬會議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 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親屬會議依前條規定為報明 後,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 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 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 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 告,此為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所明定。三、經查,被繼承人林源彬於109年5月27日死亡,其法定各順位
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是否仍有繼承人不明,業經本院依職 權調閱本院109年度司繼字第1118號、1203號拋棄繼承卷宗 ,查核無訛。另查,被繼承人林源彬生前因租佃爭議事件經 原告呂天民等人提起訴訟,被告林源彬、林源錫提起上訴, 現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重上字第99號審理中, 林源彬於訴訟程序中死亡,聲請人為另一被告林源錫之監護 人,經上揭案件通知林源錫提出選任遺產管理人裁定,聲請 人並提出起訴狀影本、上訴理由影本、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 院通知書影本等件為證,聲請人為利訴訟程序之進行,聲請 選任被繼承人林源彬之遺產管理人,依法應屬有據,本件自 有選任遺產管理人之必要。聲請人主張經被繼承人林源彬之 家屬經開會討論,選定由林欣彥擔任被繼承人林源彬之遺產 管理人,林欣彥已同意擔任遺產管理人,有林欣彥出具之同 意書1紙、家屬會議紀錄附卷可參。審酌關係人林欣彥係被 繼承人之子且同戶籍,其對被繼承人之遺債情況應較他人瞭 解較深,就被繼承人之財產管理較為便利,對遺產管理人職 務之遂行,應有所助益,且其已拋棄繼承,應不致有利害偏 頗之虞,足以勝任遺產管理人之職務,本院認選任林欣彥為 被繼承人林源彬之遺產管理人應為適當,依法選任之並為承 認繼承之公示催告,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又若無該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承認繼承,其遺產於清償債權, 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從而國有財產署依 國有財產法第9條之規定,對被繼承人之財產具有期待利益 ;且非公用財產,以國有財產局(現為國有財產署)為管理 機關,民法第1185條、國有財產法第12條分別定有明文,國 有財產署依法係非公用財產之管理機關,自與本件有利害關 係,是本院依職權併予通知,附此說明。
五、另依民法1179、1180條、家事事件法第140條,遺產管理人 有下列職務及義務:一、編製遺產清冊。二、為保存遺產必 要之處置。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 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 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 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四、清償債權或 交付遺贈物。五、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遺產歸屬國庫時,為 遺產之移交。前項第一款所定之遺產清冊,管理人應於就職 後三個月內編製之;第四款所定債權之清償,應先於遺贈物 之交付,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管理人經親屬會 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遺產管理人,因親屬會議,被繼承 人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之請求,應報告或說明遺產之狀況。 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於職務執行完畢後,應向法院陳報處
理遺產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附此敘明。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七、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曾怡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