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0年度,434號
CHDV,110,司票,434,2021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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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434號
聲 請 人 郭錦龍
上列聲請人郭錦龍因與相對人蔡尚祐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郭
錦龍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人所繕打之本票(票號:TH102412)請求金額(
新臺幣2,000元)與票面金額(新臺幣20,000元)不符,故
請查明系爭本票(票號:TH102412)之正確請求金額究為何
?是否有已部份清償之情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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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